常见问题分类

化学品合规经营告知书

一、管控化学品基本信息与相关法规

1、明确定义

中国法律管控化学品主要分为危险化学品和特殊管制类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是一个特有名词,由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确定,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直接危害的剧毒化学品或其他化学品。主要包含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爆炸化学品等。特殊管制类化学品主要包括:放射性管制品、精神,麻醉类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等。


2、购置申明

任何法律管控化学品都一律不对个人销售。


3、通用法律法规

目前,中国通用的法律条款主要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

海外法规主要参考:

Controlled Substances Act (21 U.S.C. §801) 《美国DEA管制化学品清单

地方法规主要参考:

《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


二、法律管控化学品标注

1、危险化学品标识:

剧毒化学品:(剧毒)

爆炸化学品:(爆炸)

易制爆化学品:(易制爆)


2、常用特殊管制类化学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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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购置管控化学品通用资质

渠道销售商户: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购买人身份证

终端企业用户: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购买人身份证


高级科研用户:
相关单位证明、购买人身份

四、危险化学品详细说明

4.1 危险化学品(2015版)

警告:

1、本品属于危险化学品,任何个人不得购买。

2、购买本品,贵司需具有相应产品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

3、本品的物流、仓储均需为具有相应资质的物流公司和仓储公司。严禁使用快递运送化学品,装卸、运输、仓储流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控制。

4、本品仅供产品展示,不做交易使用,详情请参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

5、只有提供相应产品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才可以在本站展示商品信息。

4.1.1 生产相关资质与规定: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三)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四)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4.1.2 购买所需证件:

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

4.1.3 运输及安全: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自第四十三条起至第六十五条办法实施。

4.1.4 法规信息来源: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2 剧毒化学品

警告:

1、本品属于剧毒化学品,任何个人不得购买。

2、购买本品,贵司需具有相应产品的合法资质,法律规定需要备案的,应依法办理相关备案登记。

3、本品的物流、仓储均需为具有相应资质的物流公司和仓储公司。严禁使用快递运送化学品,装卸、运输、仓储流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控制。

4、本品仅供产品展示,不做交易使用,详情请参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4.2.1 购置所需资质与凭证:

1. 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局签发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均为原件/三联)

2. 盖有单位公章的单位介绍信或证明(上海市内单位还须加盖企业法人章)(原件);

3. 购买者身份证(必须与购买凭证或准购证上的姓名相同)(复印件);

4.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原件)。

4.2.2 申请凭证所需材料:

1、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三联单)复印件

2、企业營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法人和安全负责人的姓名,手机,电话

5、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通知单

6、托运委托书

7、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2.3 法规信息来源: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3 易制爆化学品

警告:

1、本品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任何个人不得购买。

2、购买本品,贵司需具有相应产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同时需到贵司当地的危险化学品管理部门(通常为所在街道派出所)进行备案。

3、本品的物流、仓储均需为具有相应资质的物流公司和仓储公司。严禁使用快递运送化学品,装卸、运输、仓储流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控制。

4、本品仅供产品展示,不做交易使用。

4.3.1 经营所需要求: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在201711日起已正式实施,其中第二十九规定“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应当依法凭相应的许可证件或者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单位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不得向个人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或者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后, 将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实时录入公安部门的监管信息系统。

 

客户性质

材料名称

备注

购买所需材料

渠道销售商户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

复印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经营范围内必须包含所购买商品 复印件

购买单位信用代码

有代码填写没有可不填写

经办人身份证

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经办人联系电话


购买单位采负责人姓名


购买单位采负责人身份证号


购买单位采负责人联系电话


单位所属派出所名称


单位所属分局名称


单位所属市局名称


终端企业户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

复印件

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加盖公司公章

购买单位信代码

有代码填写没有可不填写

经办人身份证

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经办人联系电话


购买单位采购负责人姓名


购买单位采购负责人身份证号


购买单位采购负责人联系电话


单位所属派出所名称


单位所属分局名称


单位所属市局名称


高级科研用户

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加盖公司公章

经办人身份证

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经办人联系电话


购买单位采购负责人姓名


购买单位采购负责人身份证号


购买单位采购负责人联系电话


单位所属派出所名称


单位所属分局名称


单位所属市局名称



4.3.2  法规信息来源: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五、特殊管制类化学品详细说明

5.1 监控化学品(主要用作生产化学武器)

警告:

1、本品属于中国严格限制的危险化学品,任何个人不得非法购买。

2、第一类监控化学品严禁以任何目的买卖,购买本产品,贵司需取得主管部门核发的购买许可证,法律规定需要备案的,应依法办理相关备案登记。

3、本品的物流、仓储均需为具有相应资质的物流公司和仓储公司。严禁使用快递运送化学品,装卸、运输、仓储流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控制。

4、本品仅供产品展示,不做交易使用,详情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

5.1.1 生产许可及资质:

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实行生产定点特别许可办法,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颁发生产特别许可证书,未经生产特别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监控化学品。

 属于生产特别许可管理范围的监控化学品,且同时又是国家有关部门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品种,企业应在取得生产许可证后,依据本细则申请生产特别许可证书。取得生产特别许可证书后,方可进行生产。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监控化学品新(改、扩)建申请表”(见附件一),经初审同意,报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办理项目立项审批、开工建设手续。工程竣工,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按本细则办理生产特别许可手续。

申请生产特别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有完整的企业基本情况资料(按附件要求填报);

(二)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三)产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部颁)标准(尚未制定国家或部颁标准的产品,暂按企业标准执行);

(四)必须具备标准的计量与检测设备;(五)有完整的环境保护设施,所排放的“三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生产)储存现场无事故隐患;

(七)生产)储存)销售有标准)完整的台账;

(八)国家其它管理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所规定的批准文件和证书,以及生产该品种所必需的其它有关证件;

(九)必须具有熟悉监控化学品数据统计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

(十)必须具备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要求的标准实施位置图)工艺流程草图,设备布置图)关键设备一览表)生产记录样张)产品销售记录样张等有关文件;

(十一)企业法人代表必须了解《条例》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有关企业活动的规定。

5.1.2 进出口所需证明:

进口:

被指定单位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有效进口合同原价;

(二)企业向所在地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提供的需进口的申请报告,其中包括化学品名称、数量、最终用途及保证不转口等内容,以及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被指定单位进口申请报告;

(四)上批同类产品进口许可证、报关单复印件,并退回因故未进口的许可证原件。

出口:

被指定单位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有效出口合同原价;

(二)进口国政府或政府委托机构出具的所进口的监控化学品不用于生产化学武器和不转口第三国的保证书,并注明所需化学品的名称、数量、最终用途以及最终使用者的名称和地址;

(三)国外客户资料(客户名称、经营范围、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

(四)被指定单位出口申请报告;

(五)上批同类产品出口许可证、报关单复印件,并退回因故未能出口的许可证原件。

5.1.3 运输及所需资质:

监控化学品的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应遵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关于危险品货物运输规则执行。

5.1.4  法规信息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5.2 放射性物品

警告:

1、本产品属于放射性物品,任何个人不得非法购买。

2、购买本品,贵司需具有相应产品的合法资质,法律规定需要备案的,应依法办理相关备案登记。

3、本品的物流、仓储均需为具有相应资质的物流公司和仓储公司。严禁使用快递运送化学品,装卸、运输、仓储流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控制。

4、本品仅供产品展示,不做交易使用,详情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及相关法规。

5.2.1  生产及办理证件资质: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三)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满足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5.2.2 购置及所需资质:

需求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转让审批。核材料,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理条例》,同时取得核安全局和国防科工委的许可文件。

5.2.3 运输及所需资质:

相关有效证明及运输说明书、辐射监测报告、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和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 

5.2.4 法规信息来源: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理条例》


5.3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警告:

1、本产品属于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任何个人不得非法购买。

2、购买本品,贵司需具有相应产品的合法资质,法律规定需要备案的,应依法办理相关备案登记。

3、本品的物流、仓储均需为具有相应资质的物流公司和仓储公司。严禁使用快递运送化学品,装卸、运输、仓储流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控制。

4、本品仅供产品展示,不做交易使用,详情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及相关法规。

 

5.3.1 生产办理证件资质

(一)有药品生产许可证;

(二)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批准文件;

(三)有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设施、储存条件和相应的安全管理设施;

(四)有通过网络实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信息的能力;

(五)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六)有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生产要求相适应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规模;

(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应当熟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以及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

(八)没有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或者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九)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数量和布局的要求。

 

5.3.2 购置及所需资质

(一)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将药品送至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提货。

(二)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可以向医疗机构、定点批发企业和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依照本条例规定批准的其他单位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禁止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除外。

(四)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五)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将处方保存2年备查;禁止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在制定出厂和批发价格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全国统一零售价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5.3.3 运输及所需资质

(一)托运、承运和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运输过程中被盗、被抢、丢失。

(二)通过铁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使用集装箱或者铁路行李车运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没有铁路需要通过公路或者水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由专人负责押运。

(三)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运输证明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

(四)托运人办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手续,应当将运输证明副本交付承运人。承运人应当查验、收存运输证明副本,并检查货物包装。没有运输证明或者货物包装不符合规定的,承运人不得承运。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携带运输证明副本,以备查验。

(五)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准予邮寄证明的,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主管部门指定符合安全保障条件的邮政营业机构负责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政营业机构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依法对收寄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予以查验。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制定。

(六)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运输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货人在发货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本次运输的相关信息。属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收到信息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收货人所在地的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属于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收到信息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收货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5.3.4 法规信息来源: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5.4  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警告:

1、本产品属于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任何个人不得非法购买。

2、购买本品,贵司需具有相应产品的合法资质,法律规定需要备案的,应依法办理相关备案登记。

3、本品的物流、仓储均需为具有相应资质的物流公司和仓储公司。严禁使用快递运送化学品,装卸、运输、仓储流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控制。

4、本品仅供产品展示,不做交易使用,详情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及相关法规。


5.4.1  药用类与非药用类分类列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按照药用类和非药用类分类列管。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品种目录已有列管品种外,新增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由本办法附表列示。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调整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

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发现医药用途,调整列入药品目录的,不再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


5.4.2  购置及运输资质

对列管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买卖、运输、使用、储存和进出口。因科研、实验需要使用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检测中需要使用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标准品、对照品,以及药品生产过程中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中间体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处理。


5.4.3  法规信息来源

《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



5.5 易制毒化学品

警告:

1、本品属于易制毒化学品,任何个人不得非法购买。 

2、购买本品,贵司需取得主管部门核发的购买许可证,法律规定需要备案的,应依法办理相关备案登记。

3、本品的物流、仓储均需为具有相应资质的物流公司和仓储公司。严禁使用快递运送化学品,装卸、运输、仓储流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控制。 

4、本品仅供产品展示,不做交易使用,详情请参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

5.5.1 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购买化学品所需材料

备注

办证所需材料

经营方

企业营业执照

1.材料用于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2.《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需要客户自行到公安局刑警大(支)队或缉毒(大)支队办理。
  3.使单位按照不同情况、地区可能还需提供使用途情况说明、工艺流程、承诺书等。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有效合同

购买方

申请报告书

经办人身份证明

购买所需材料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购买方需要在购买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将有关材料提供给有关部门。


双方签订有效的《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

运输所需材料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证明申请表

1.易制毒化学品如需运至上海市外,必须办理《易制毒运输备案证明》。
  2.《易制毒运输备案证明》客户可委托国药试剂办理,也可以自行办理。

5.5.2 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购买化学品所需材料

备注

办证所需材料

经营方

企业营业执照

1.材料用于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2.《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需要客户自行到公安局刑警大(支)队或缉毒(大)支队办理。
  3.使单位按照不同情况、地区可能还需提供使用途情况说明、工艺流程、承诺书等。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有效合同

购买方

申请报告书

经办人身份证明

购买所需材料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购买方需要在购买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将有关材料提供给有关部门。


双方签订有效的《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

运输所需材料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证明申请表

1.易制毒化学品如需运至上海市外,必须办理《易制毒运输备案证明》。
  2.《易制毒运输备案证明》客户可委托国药试剂办理,也可以自行办理。

5.5.3 法规信息来源: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5.6 美国DEA管制类化学品

申明:

进行国际贸易及进行出口贸易时,可以参照美国DEA管制类化学品相关规定进行生产与销售经营。该说明仅供参考,详细规定请根据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5.6.1 非法使用和阈值

详见:https://www.deadiversion.usdoj.gov/schedules/orangebook/j_chemlist_regulated.pdf

5.6.2 豁免程序及名单

详见:https://www.deadiversion.usdoj.gov/schedules/index.html

5.6.3 受控物质清单及相关威胁等级

详见:https://www.deadiversion.usdoj.gov/schedules/orangebook/h_chemlist_listorder.pdf

5.6.4 法规信息来源:

美国DEA官网


5.7 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取代《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名录》)

警告:

1、本品属于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任何个人不得非法购买。

2、购买本品,贵司需取得主管部门核发的购买许可证,法律规定需要备案的,应依法办理相关备案登记。

3、本品的物流、仓储均需为具有相应资质的物流公司和仓储公司。严禁使用快递运送化学品,装卸、运输、仓储流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控制。

4、本品仅供产品展示,不做交易使用,详情请参照“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18年)的公告”及相关法规。


5.7.1 进出口有关程序:

凡进口或出口上述名录所列有毒化学品的,应按有关公告及附件规定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进出口经营者应交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5.7.2 相关附件:

《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5.7.3 法规信息来源:

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18年)的公告


5.8 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

警告:

1、本品属于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任何个人不得非法购买。

2、购买本品,贵司需取得主管部门核发的购买许可证,法律规定需要备案的,应依法办理相关备案登记。

3、本品的物流、仓储均需为具有相应资质的物流公司和仓储公司。严禁使用快递运送化学品,装卸、运输、仓储流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控制。

4、本品仅供产品展示,不做交易使用,详情请参照《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三批 第一版)及相关法规。

5.8.1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 及其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目录执行。 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农药、 燃气等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8.2 经营许可:

设立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请取得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有两处以上经营场所的,应当分别办理经营许可。

5.8.3  平台化交易

本市推进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通过危险化学品电子交 易平台开展危险化学品交易。

危险化学品电子交易平台应当具有收集危险化学品交易、仓储、物流等信息的功能,并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需要提供相关信息。

安全生产监管、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电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营给予支 持,利用危险化学品电子交易平台信息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

在危险化学品电子交易平台内从事经营的无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申请经营 许可时,可以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

5.8.4  运输资质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包括使用自备车辆为本单位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下同)、 水路运输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条件以及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对相关 条件的具体规定,并向交通部门申请取得相应的资质。

外省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驻沪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应当持企业资质证书,以 及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市交通部门备案;来沪从事 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车辆查验等手续。

5.7.5 法规信息来源:

《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三批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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